專 科 醫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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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結核病專科醫師 甄 審 辦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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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台灣結核病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章程第六條辦理之。
貳、申請甄審資格
醫師領有醫師證書,且加入本會一年以上之會員,從事結核病相關疾病臨床工作或訓練者,得參加結核病專科醫師甄審。
參、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98修訂)
一、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証明文件及費款:
1.申請書。
2.醫師證書影本及結核病相關疾病臨床工作或訓練證明影本。
3.甄審費:壹千元整。
二、結核病專科醫師之甄審,得經由甄試或檢覈為之。
1.甄試:每年舉辦一次,先行審查資格,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甄
試之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定之。
2.檢覈:此檢覈辦法將實施至民國九十五年年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申請檢覈,經「結核病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即成為結核病專科醫師,不必再參加甄試。
(1)曾在教學醫院擔任結核病相關臨床教學工作之講師以上
資格滿三年者。
(2)於結核病防治專責機構從事臨床工作滿三年者。
(3)發表有關結核病相關的論文並刊登在SCI上。
三、專科醫師甄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積得保留二年;如二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但不必再審核資格。
四、筆試、口試方式及考試科目由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訂定之。
五、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試結果由本會通知。
六、經甄試或檢覈及格者,由本會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發給六年有效期之結核病專科醫師證書。
七、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收取證書費三千元整。
肆、換發證書
一、結核病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均為六年。
二、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三百分以上,其中本會積分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分。
1.
參加台灣結核病醫學會年會每次積分五十分。
2.
參加台灣結核病醫學會安排之學術活動﹝不包括年會﹞按每次活動內容給予積分。
3.
在台灣結核病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積分三十分﹝限第一作者﹞。
4.
六年之中於經衛生署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結核病之論文,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積分十分,其它作者積分五分。
三、申請專科醫師證書展延,應於效期截止前以通信方式申請,並繳交下列表件:
(1)申請表。
(2)專科證書影本。
(3)符合展延條件之各項證明文件。
(4)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二張。
(5)證書展延費壹千元。
伍、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一、結核病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會設結核病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1)
關於甄審資格之審查。
(2)
關於命題、評分人員之人選及甄試結果之評定。
(3)
關於結核病專科醫師證書效期展延及發給事項。
(4)其它甄審有關之事項。
二、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理監事會任聘之。
三、本甄審委員任期一年。
陸、附則
一、專科醫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
二、專科醫師證書破損者得提出申請書,並檢具舊證書及換發證書費申請換發。
三、專科醫師如依法被撤消其醫師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本專科醫師資格。 四、本辦法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