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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結核病專科醫師
甄審辦法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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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灣結核病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章程第六條辦理之。 |
貳、申請甄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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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師領有醫師證書,本會會員並從事結核病相關疾病臨床工作或訓練者,得參加結核病專科醫師甄審。 |
參、甄審實施程序與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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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証明文件及費款:
- 申請書。
- 醫師證書影本及結核病相關疾病臨床工作或訓練證明影本。
- 甄審費:包括審查及甄試費。﹝由本會理監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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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結核病專科醫師之甄審,得經由甄試或檢覈為之。
- 甄試:每年舉辦一次,先行審查資格,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甄試之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定之。
- 檢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申請檢覈,經「結核病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即成為結核病專科醫師,不必再參加甄試。
- 至申請之日止,曾在教學醫院擔任結核病相關臨床教學工作之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者。
- 至申請之日止,於結核病防治專責機構從事臨床工作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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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專科醫師甄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積得保留二年;如二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但不必再審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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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筆試、口試實施方式及考試科目由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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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試結果由本會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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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經甄試或檢覈及格者,由本會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發給六年有效期之結核病專科醫師證書,並公佈其姓名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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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收取證書費,數額由本會理監事會訂定之。 |
肆、換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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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均為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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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三百分以上,其中本會積分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分。
- 參加中華民國結核病醫學會年會及年會中之學術會議,每次積分五十分。
- 參加中華民國結核病醫學會安排之學術活動﹝不包括年會﹞按每次活動內容給予積分。
- 六年之中於慢性病防治通訊或防癆雜誌發表有關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十分,第二作者積分十五分,其它作者積分五分。
- 在中華民國結核病醫學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積分三十分﹝限第一作者﹞。
- 六年之中於經衛生署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內科學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十分,第二作者積分十分,其它作者積分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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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效期截止六個月前,以通信方式申請,並繳教下列表件:
- 申請表。
- 專科證書影本。
- 符合第十一點所定展延條件之各項證明文件。
-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二張。
- 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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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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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結核病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會設結核病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 關於甄審資格之審查。
- 關於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及甄試結果之評定。
- 關於結核病專科醫師證書效期展延及發給事項。
- 其它甄審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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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理監事會遴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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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本甄審委員任期一年。 |
陸、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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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專科醫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其細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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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專科醫師證書破損者,得提出申請書,並檢具舊證書及換發證書費向本會申請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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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專科醫師如依法被撤消其醫師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本專科醫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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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本辦法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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