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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証明文件及費款:
- 申請書。
- 醫師證書影本及結核病相關疾病臨床工作或訓練證明影本。
- 甄審費:包括審查及甄試費。﹝由本會理監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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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結核病專科醫師之甄審,得經由甄試或檢覈為之。
- 甄試:每年舉辦一次,先行審查資格,筆試通過後再行口試。甄試之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由本會另行公告定之。
- 檢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申請檢覈,經「結核病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即成為結核病專科醫師,不必再參加甄試。
- 至申請之日止,曾在教學醫院擔任結核病相關臨床教學工作之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者。
- 至申請之日止,於結核病防治專責機構從事臨床工作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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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專科醫師甄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積得保留二年;如二年內再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申請甄試,但不必再審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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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筆試、口試實施方式及考試科目由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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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資格審查、筆試及口試等各項甄試結果由本會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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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經甄試或檢覈及格者,由本會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後,發給六年有效期之結核病專科醫師證書,並公佈其姓名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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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發給前項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得收取證書費,數額由本會理監事會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