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結核病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Taiwan Society of Tuberculosis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 第三條 | 本會以提昇結核病防治水準,促進結核病之研究,互相交換研究心得聯絡會員友誼及建立國際性結核病醫學團體之聯繫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
第二章 任 務
|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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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 第七條 | 一.
個人會員:兼備下列一、二項條件之醫師,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二. 贊助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
| 第八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九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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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凡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停止其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
| 第十一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 第十二條 | 會員經出會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十三條 |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此權。 |
| 第十四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並擔任本會所委派職務之義務。 |
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員
| 第十五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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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本人在場徵求同意;不在場者以抽籤決定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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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一人擔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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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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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秘書長承理事會決議執行職掌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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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五章 會 議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三十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 第三十二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會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六章 經 費 及 會 計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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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提理監事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之經費以本會名義設專戶儲存,其存支由理事會責成秘書長辦理之。 |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四十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